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办事指南 1、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根据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不同,财政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多缴多得。 2、缴费财政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的(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 3、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4、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利息。 雁塔区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办理操作流程 为更好的解决我省范围内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10月24日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规定进行了修改,出台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为:在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基础上,降低工作年限,将原规定累计工作满10年,调整为累计工作满3年;放宽对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要求,将原要求经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调整为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3年以上;扩大用人单位范围,将原规定的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我省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为明确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办理,根据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结合《西安市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特制定《雁塔区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截至2011年10月24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纳入人员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认定 新纳入的人员应按照企业属地办理的原则,由本人向原所在企业(如原所在企业已解散的,则向其企业的现主管部门)提出个人书面参保申请(附件1-1),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往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进行个人申请认定。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新纳入人员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 (二)企业申报认定 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单位本月需办理新纳入人员的个人资格审核认定后,于每月10日之前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汇总。各街办劳保所初审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报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申请一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个人档案:能证明新纳入人员在原企业累计工作满三年的相关原始资料(如工资表、考勤表等)。对确实找不全档案资料的,但参保人确实与企业存在累计三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三名以上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附件2)。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及工(班)长。 三名以上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的书面证明需经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单位进行7天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后作为新纳入人员的个人档案(附件3); 4、原企业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5、《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 6、《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附件5,一式三份); 7、《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附件6,一式两份)。 (三)区、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雁塔区人社局对企业申报的以上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无误后,区人社局将新纳入人员的个人资料返回原企业,由原企业办理后续缴费手续。 (四)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核定 经审批认定的新纳入人员,由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填写附件7,并携带经市人社部门审批同意的附件4、附件5、附件6前往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规定参加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5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已办理养老补贴人员审核认定办理程序 已办理养老补贴人员是指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为进一步提高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的养老待遇,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对已办理人员的补缴养老费用缴费标准及领取养老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因此,已办理养老补贴的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按照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重新核算缴费标准,新缴费标准及月领取养老金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逐一计算,多退少补。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认定 已办理养老补贴人员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原负责办理养老补贴的单位(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街办)提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附件1-2)。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不愿进行补缴。以后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二)单位申报认定 原负责办理养老补贴的单位将本单位本月申请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办理的参保人员汇总后,于每月10日之前报辖区街办劳保所进行初审。各街办劳保所初审后于每月15日之前报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申请一份; 2、《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附件5,一式三份); 3、《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附件6,一式二份); 4、《西安市已享受养老补贴人员申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8,一式三份); 5、按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办理养老补贴时的原始资料。 (三)区、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雁塔区人社局对街办劳保所申报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无误后,区人社局将审批的个人资料返回街办劳保所,由原单位办理后续缴费手续。 (四)缴费、退费及待遇核定 经审批的人员,由原办理单位填写附件7,并携带经市人社部门审批的附件5、附件6、附件8前往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5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原曾在我区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档案托管人员审核认定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认定 由本人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附件1-3),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往档案托管机构进行个人申请认定。 (二)档案托管机构申报认定 原档案托管机构负责申请人档案材料的认定工作,主要负责审核申请人原始档案是否齐全。资格认定后,如资料齐全的由原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15日之前报雁塔区人社局进行初审,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申请一份;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 4、《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附件5,一式三份) 5、《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附件6,一式二份); 6、原始档案。 (三)区、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雁塔区人社局对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的以上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无误后,区人社局将资料返回档案托管机构,由档案托管机构办理后续缴费手续。 (四)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核定 经审批的人员,由档案托管机构填写附件7,并携带经市人社部门审批的附件4、附件5、附件6前往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规定参加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5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五)对档案托管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工作经历原始档案不全的,参照新纳入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截至2011年10月24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认定,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应包含明确的原始档案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对于原始资料不全的,参照新纳入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由原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填写附件9,附件10,并携带申请人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报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审核认定符合参保补费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如下: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已将个人档案托管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员,由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按上述规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雁塔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督科 联系电话:85350015 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联系电话:85358527 雁塔区职业介绍所劳动事务代理部 联系电话:85567050 85567506 |